鄂建[2006]29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按新资质标准就位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新资质标准就位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按新资质标准就位工作意见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要求,按照积极稳妥、平稳过度、扎实推进的原则,确保全省检测机构按新资质标准就位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位范围及标准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并持有省建设厅颁发的各类《检测证书》的检测机构,即各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和中心、地基基础检测单位、室内环境检测单位、幕墙检测单位、市政及节能检测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检测机构等,均应按照新的资质标准就位。
(二)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商贸、房地产开发等单位,所属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及实验室(预拌商品砼和砼预制构件企业实验室除外),不在新资质标准的就位范围。
(三)根据我省检测机构的现状,在资质就位时,适当放宽对注册工程师资格的标准要求。专项检测资质中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所需注册的岩土及结构工程师,暂不作为必需条件,但在2007年11月1日前必须满足资质标准注册工程师的要求。
二、就位申请及审批
(一)省建设厅成立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资质就位管理办公室,见附件一),负责检测机构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
(二)检测机构资质就位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下而上分级进行。省属检测机构的资质就位,由检测机构直接向省建设厅政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提出申请;各市(州)、县(区)所辖检测机构的资质就位,应向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盖章后,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省厅政务中心提交申请。
(三)检测机构资质就位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可以是多项或某一项,其检测设备的配置应符合《实施细则》中质量检测业务内容和资质标准的规定。
(四)检测机构资质就位的申请,采取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相结合的办法。检测机构书面申请资料经资质就位管理办公室核实后,应将《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件二,可由网址: http://www.hbza.gov.cn/下载)的内容实行网上申报,有关网上申报的规定另行通知。
(五)检测机构资质就位的申请资料,由资质就位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报省建设厅审批。
三、就位申请资料
(一)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就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件二)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检测员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6)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内审员的任命文件和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7)质量体系管理文件:《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检测机构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预核准通知书,其检测营业范围应与资质证书申请的质量检测业务范围相一致;提供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机构名称及认证项目范围,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预核准通知书的单位名称及检测营业范围相一致。
(二)检测机构资质就位的附件材料,应当统一为A4幅面,有封面、目录和封底,并装订成册。其中,每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证书,即检测员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学历证书等,应集中缩印于一张A4纸上。
(三)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如实填报《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必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资质审批部门对复印件提出质疑、要求出具资料原件的,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原件。要求检测机构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公章和印鉴无效。
(四)检测机构资质就位的申请资料一经报出,未经批准,不得修改。直接接收检测机构申请资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件资料原件进行核实,确认检测机构填写的《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
(五)如出现资料数据及手续不全,填写不规范或印鉴不清、字迹草率难以辨认等情况,政务中心将不予受理。
四、资质证书的核发
(一)检测机构按照新资质标准就位后,由政务中心向检测机构分批发放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新资质证书。市、州所辖检测机构的新资质证书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同时将原资质证书收回交省质安总站集中销毁。
(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全省统一编码,具体编码规定另行通知。
(三)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为一正两副,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副本数量的,由检测机构提出申请,经省质安总站批准后适量增加。
(四)2006年10月31日前,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资质证书的,可以继续使用旧资质证书,2006年11月1日后旧的资质证书停止使用并作废。
五、就位步骤及时间
全省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原则上从2006年3月1日开始,到2006年 10月31 日结束。
1、就位准备阶段: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为就位准备阶段。一是组织学习,省厅组织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科长和检测机构的资质就位工作人员,学习《实施细则》和本《就位工作意见》,明确资质就位工作的有关具体要求,各市、州主管部门应组织本地区检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学习,使检测机构申报人员切实掌握有关规定和资质标准的要求。二是各市、州应明确专职人员负责资质就位工作,各检测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资质申请、网上申报工作,确保本地区资质就位工作按时完成。
2、申请审批阶段:2006年5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为资质就位申请审批期,主要接受检测机构申请,按照《实施细则》分批进行资质审批,资质就位的审查结果,将分批在省质安总站的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 3、工作总结阶段:2006年10月为资质就位工作总结阶段。就位工作结束后,由省资质就位管理办公室对资质就位工作提出书面总结,报省建设厅。
六、就位工作要求
(一)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热情服务,认真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解释工作,重视并解决好资质就位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就位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在资质审批工作中,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做好核实记录,避免失职、渎职行为。从事资质就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廉洁自律,对检测机构申报的材料一定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核对原件。各级领导干部不得越权随意干预资质审批工作,对各检测机构的申请要一视同仁,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暗箱操作,坚持依法行政。
(三)建立健全审查、监督、管理制度,坚决防止和杜绝各种腐败行为。对在资质就位工作中收受财礼、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四)检测机构在申报过程中要如实填报有关资料,真实反映检测机构情况,不得虚报资质,搞假证明、假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资质审核有关人员行贿,一经发现此类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取消资质证书的处罚。
附件一: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管理办公室组成人员
附件二: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湖北省建设厅
二○○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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